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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删除消防管理职责

    2018-12-05    标签:消防法律 消防法规 法规政策

          11月30日,公安部网站发布了修改后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简称公安部第149号令)。该规定共修改增删了49项内容,其中删除了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将第五十三条改为第六十七条,删去第三款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在当前消防改革的关键调整期,该规定一经公布便引起了社会极大关注。大家不禁要问,149号令删掉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是不是意味着公安机关不再承担消防监督管理职能了呢?

          经综合分析,目前仅根据149号令来断言公安机关尤其是派出所不再承担消防安全管理职能还为时尚早。理由如下:

          一、《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其仅是明确和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程序,并不能完全规定其管理职责。修改前的《规定》原文,第五十三条第三款是这样说的: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消防安全管理、出境入境管理的嫌疑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嫌疑人,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传唤。强制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本条删掉“消防安全管理”六字,其仅仅意味着公安机关强制传唤的对象范围不再包括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嫌疑人。这与公安机关是否承担消防安全管理本身应该是两码事。

          二、目前《消防法》还没有修改,新的法规文件尚未出台,但从上级的主张来看,“在新的法律法规没有出台前,公安派出所仍应继续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

          三、改革过渡期,中国的国情暂时允许法律法规的稍有抵触,但不管怎样,社会管理的职能决不允许出现断档或空白。这是中国体制的优势,应该理解好、把握好、运用好。因此,公安部将125号令修改为149号令,仅从去掉“消防安全管理”六字来看,一方面或许透露出其不愿继续承担消防安全管理职能的部门心愿,另一方面也或许是说明公安机关认为实在没有必要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违法嫌疑人进行强制传唤。但不管怎么说,目前,公安机关尤其是基层派出所仍应承担消防安全管理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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