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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一级消防工程师考试即将到来,10月22日开始在京举行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救援衔条例(草案)》主要问题修改情况的汇报。根据有些常委委员和一些地方、部门的意见,这一条例草案名称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
两个月前举行的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救援衔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部分基层立法联系点和中央有关部门、部分高等院校征求意见,并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中央和军队有关部门的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到广东、海南、福建、江苏、云南、四川等地进行调研,并就草案主要问题与司法部、应急管理部等部门共同研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10月8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社会建设委员会和司法部、应急管理部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10月16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审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加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增强消防救援人员的责任感、荣誉感和组织纪律性,制定本条例是必要的,草案经过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主要修改意见。
有的常委委员和一些地方、部门提出,草案关于消防救援衔的授予对象范围不够清楚,建议进一步明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中增加规定:消防救援衔授予对象为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统一领导管理的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在职人员。
原草案第三条规定,消防救援衔是区分消防救援人员等级、表明消防救援人员身份的称号和标志,是国家给予消防救援人员的荣誉。一些地方和部门提出,消防救援衔的首要功能是表明消防救援人员的身份。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为进一步突出消防救援衔的激励功能,建议明确消防救援衔是给予消防救援人员相应待遇的依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这一条修改为:消防救援衔是表明消防救援人员身份、区分消防救援人员等级的称号和标志,是国家给予消防救援人员的荣誉和相应待遇的依据。
原草案第五章对消防救援衔的晋级作了规定。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消防救援衔晋级除应当符合草案中规定的职务等级、学历、工作年限等条件外,还应当符合遵纪守法等基本要求。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中增加规定:消防救援人员晋升上一级消防救援衔,应当胜任本职工作,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
原草案第十四条规定,消防救援人员在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德才表现突出的,其消防救援衔可以在现有职务等级对应的消防救援衔基础上提升一级。有的部门提出,按照中央有关改革文件的要求,消防救援人员实行衔级和职务等级合并设置,原则上一职一衔,草案规定消防救援人员在职务等级不变的情况下衔级可提升一级,会出现衔级和职务等级不一致,建议删去这一条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草案这一条规定符合中央文件精神,有利于调动广大消防救援人员的积极性,建议保留这一条规定,并修改为:消防救援人员在消防救援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德才表现突出的,其消防救援衔可以提前晋升。
在常委会审议和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常委委员和有的地方提出,草案关于消防救援衔等级的设置不科学,专业技术干部与管理指挥干部的衔级名称基本相同、容易混淆,不利于统一指挥,建议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消防救援衔等级的设置和专业技术干部的衔级名称是中央有关改革文件中明确规定的,属于这次改革的重点内容,有关方面在草案起草过程中已作了反复研究,条例通过后将出合有关配套规定。因此,建议对草案的有关内容不作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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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月前举行的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救援衔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部分基层立法联系点和中央有关部门、部分高等院校征求意见,并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中央和军队有关部门的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到广东、海南、福建、江苏、云南、四川等地进行调研,并就草案主要问题与司法部、应急管理部等部门共同研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10月8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社会建设委员会和司法部、应急管理部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10月16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审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加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增强消防救援人员的责任感、荣誉感和组织纪律性,制定本条例是必要的,草案经过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主要修改意见。
有的常委委员和一些地方、部门提出,草案关于消防救援衔的授予对象范围不够清楚,建议进一步明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中增加规定:消防救援衔授予对象为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统一领导管理的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在职人员。
原草案第三条规定,消防救援衔是区分消防救援人员等级、表明消防救援人员身份的称号和标志,是国家给予消防救援人员的荣誉。一些地方和部门提出,消防救援衔的首要功能是表明消防救援人员的身份。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为进一步突出消防救援衔的激励功能,建议明确消防救援衔是给予消防救援人员相应待遇的依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这一条修改为:消防救援衔是表明消防救援人员身份、区分消防救援人员等级的称号和标志,是国家给予消防救援人员的荣誉和相应待遇的依据。
原草案第五章对消防救援衔的晋级作了规定。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消防救援衔晋级除应当符合草案中规定的职务等级、学历、工作年限等条件外,还应当符合遵纪守法等基本要求。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中增加规定:消防救援人员晋升上一级消防救援衔,应当胜任本职工作,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
原草案第十四条规定,消防救援人员在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德才表现突出的,其消防救援衔可以在现有职务等级对应的消防救援衔基础上提升一级。有的部门提出,按照中央有关改革文件的要求,消防救援人员实行衔级和职务等级合并设置,原则上一职一衔,草案规定消防救援人员在职务等级不变的情况下衔级可提升一级,会出现衔级和职务等级不一致,建议删去这一条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草案这一条规定符合中央文件精神,有利于调动广大消防救援人员的积极性,建议保留这一条规定,并修改为:消防救援人员在消防救援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德才表现突出的,其消防救援衔可以提前晋升。
在常委会审议和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常委委员和有的地方提出,草案关于消防救援衔等级的设置不科学,专业技术干部与管理指挥干部的衔级名称基本相同、容易混淆,不利于统一指挥,建议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消防救援衔等级的设置和专业技术干部的衔级名称是中央有关改革文件中明确规定的,属于这次改革的重点内容,有关方面在草案起草过程中已作了反复研究,条例通过后将出合有关配套规定。因此,建议对草案的有关内容不作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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